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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空地下室使用管理将有法可依

来源:本网采编 发布时间:2015-04-24 16:21

记者从市人防办获悉:为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黄山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黄山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黄山市人民防空地下室使用管理进入有法可依新阶段。
近年来,黄山市依法配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的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但使用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处于封存状态没有使用,有的部分使用,有的正常使用,使用的状态多数为地下停车场。但由于管理和利用不到位,出现出售、长期出租(变相出售)、关闭地下防空设施等情况,与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平时服务”的方针相背。市人防办工程师张思润向记者介绍了该《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2013年以来,市政协连续两年提交提案,要求规范管理地下停车库使用维护。去年7月,市政协还召开了‘地下防空设施管理和利用’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组织各方代表参加讨论。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我们起草了《办法》讨论稿,经过多次多部门征求意见及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促成了《办法》的颁布出台。”
据介绍,《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可用于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和竣工验收合格的防空地下室。考虑到小区停车难的实际问题,《办法》鼓励平时利用防空地下室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优先利用防空地下室发展停车场。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统称为平时使用责任人)必须持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防空地下室。
《办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附赠或变相出售防空地下室使用权,但平时可以提供给业主使用,租赁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租金一年一付。物价部门按政策规定核准收费标准。平时使用责任人使用防空地下室,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备设施。(黄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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